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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

核锣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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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完全的基金积累制下,个人一生中得到的养老金的精算现值与本人一生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精算现值相等,即养老金纯受益为零,养老保险制度中不存在收入再分配;而在现收现付制或部分积累制下,则有可能存在收入再分配。但要考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为今后的政策决策提供客观依据,显然还需要来自微观角度的验证。并以此来定量考察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本文也是利用国家统计局进行的住户调查数据,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估计个人养老金纯受益额,并以此讨论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关键词: 中国 城镇 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 收入分配 效应

一、引言

公共养老保险制度除了具有应对长寿风险的保险功能和强制储蓄功能外,还可以通过选择现收现付制的融资方式实现代际收入再分配,甚至通过对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或养老金计发办法来实现代际内的收入再分配(Aaron, 1966; Diamond, 1977; Atkinson, 1987;李绍光, 1998)。对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收入再分配从经济学理论看可以这样理解:个人通过参加公共养老保险得到退休后获取养老金的权益,形成养老金财产;但在现收现付制下,养老保险缴费率和养老金水平是由各个时点的人口增长率和工资增长率决定的,因而个人一生中得到的养老金的精算现值与本人一生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精算现值不一定相等;这其中的差额,即反映个人一生的缴费与受益关系的养老金纯受益就是通过公共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收入转移。如果养老金纯受益为零,则不存在收入再分配,如果养老金纯受益不为零,则认为存在收入再分配。这样只要估计出某种公共养老保险体系下不同群体的养老金纯受益就可以描述该养老保险体系中存在的收入转移状况,考察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代际间和代际内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在完全的基金积累制下,个人一生中得到的养老金的精算现值与本人一生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精算现值相等,即养老金纯受益为零,养老保险制度中不存在收入再分配;而在现收现付制或部分积累制下,则有可能存在收入再分配。理论上,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代际间和代际内的收入再分配,不仅有可能改变各代人的消费和劳动供给行为,通过资本储蓄影响未来代际的收入水平;也可能会扭曲资源配置,影响个人的参保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财务可持续性。因此,对某种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收入再分配进行具体的量化分析,不仅可以为考察该种养老制度的储蓄效应和劳动供给效应提供必不可少的基础数据,同时也可以为学术界讨论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机制或融资方式以及抉择机构确定今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提供科学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为1997年《决定》)中,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目标,并对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和养老金计发办法。①在向部分积累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保费收缴率逐年降低以及养老金收不抵支等问题。这些现实问题引发了经济学者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注,出现了不少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献,②对产生“空账”的根本原因学术界已经形成共识,即中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时,没有采取专门方式处理转轨成本,而是期冀通过提高新制度下的保险费率的方式逐步将其消化。在这种融资方式下,新制度的参保人的缴费不能完全形成本人的养老金资产,有可能一生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精算现值大于一生中领取的养老金精算现值,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引发收入转移,实现收入再分配。

赵耀辉和徐建国(2001)指出养老保险中存在的收入再分配会影响人们加入新制度的动机和缴费积极性,主张以建立完全的基金积累制来形成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机制。不过该文没有对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收入再分配进行具体的定量分析。任若恩等(2004)利用代际核算的方法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包括事业机关在内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分配状况,发现未来代的代际账户值比2002年新出生一代高66%到102%。但要考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为今后的政策决策提供客观依据,显然还需要来自微观角度的验证。本文的目的就是从反映个人一生的养老保险缴费与受益关系的终生养老金纯受益这样一个微观角度,分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到底有没有收入转移?如果有,不同群体间收入转移的程度是多少?并以此来定量考察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③国外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出现了从这种微观角度估计养老保险制度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收入分配效应的文献(Hurd and Shoven, 1985; Nelissen, 1987);近年来,又有Feldstein和Liebman(2002)、Borelia(2004)分别估计了美国和意大利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④这些研究构成了本文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的思想基础。

继1997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2005年12月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为2005年《决定》)。该决定坚持了1997年《决定》的部分积累制的目标,但对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做了调整。最新改革方案下个人从养老保险制度中获得的养老金纯受益势必与1997年方案不同。那么2005年《决定》的调整,到底是增加了个人的养老金待遇还是减少了养老金待遇呢?本文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回答人们关心的这个问题。因此,本文利用中国国家统计局2002年的城市住户调查数据,分别估计个人在1997年《决定》的改革方案下和在2005年《决定》的改革方案下的养老金纯受益,并比较分析不同改革方案下的收入转移状况。本文的第二部分将介绍分析方法和使用数据;第三部分描述定量分析结果,分析1997年和 2005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产生的代际代内的收入分配效应;第四部分是全文的总结。

二、分析方法与数据

要估计个人从养老保险制度中获得的终生纯受益,需要知道个人的终生养老金和终生保险费。如果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运行几十年,制度趋于成熟,那么就应该存在个人从开始缴纳保险费到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的整个过程的数据。利用这样的数据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个人终生养老金和终生保险费的现值,得到养老金纯受益额,并以此比较代际间和代际内的收入转移,考察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不过10来年,还不存在反映个人一生的缴费和受益关系的数据。美国、日本、意大利等发达国家虽然有这样的数据,但很难提供给研究者使用。所以国外的研究文献在分析养老保险中的收入转移时,一般是利用一年或几年的个人收入调查数据,在一定假设条件下进行估计。本文也是利用国家统计局进行的住户调查数据,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估计个人养老金纯受益额,并以此讨论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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