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费有何规定?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失业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而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广州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继续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实施意见规定,失业保险由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和待遇审核、发放等手续。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农民合同制职工生活补助由其参保的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失业保险缴费以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低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城镇户籍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依照新的实施意见,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广州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他们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缴纳,原由单位缴交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延期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或因各种原因被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补发失业保险金的,在补扣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补相应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从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而失业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则只能在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领取按本统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的医疗补助金,目前我市的标准为每月51元。其中因患严重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医治的,由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机构给予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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