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经济对农村传统经济的冲击、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制度已越来越不能满足我国农村养老的需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如何建立一套完整又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关注与学者的思考。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借鉴经济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
2008年伊始,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3月份全国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鼓励各地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达8亿多的国家,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直接制约着中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农村的养老问题。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及运行存在着诸多困境,近年来一些经济富裕的地区开始探索一种根本不同于原来实施方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故称其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06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l号)提出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并把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了重要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以及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再次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国务院转发发改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都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要覆盖全国10%左右的县(市)”。这为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明确了基本方向和指导原则。
2、经济快速发展,财政大幅增收,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基础。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1985年时,我国第一产业产值占GDP比重为46%,城镇人口占人口总数的23.7%;2008年末,城镇人口占人口总数的45.7%,第一产业产值占GDP比重下降到11.3%,已经达到或超过日本20世纪50年代末建立以农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时的社会经济水平,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和经济起飞的新阶段,已经具备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基础。但是从目前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已经远远落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来逐步建立适应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困难,存在制度缺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确定了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1992年初民政部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基本上是一种完全个人储蓄积累式的自我保险,与本来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有偏差。一是保障面过小,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二是保障水平低,满足不了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三是国家责任过轻,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四是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导致农村社会养老的参保率下降。2006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全年共有35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全年共支付养老金30亿元,人均月领取金额70元左右,相当部分地区不足30元,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4亿元。目前以县为中心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导致县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管理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角色,存在着政事不分、管理手段缺乏、规模不经济、易受当地行政干涉、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等弊端。
4、我国人口、经济结构与城市化条件已经达到甚至超过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时的水平。从部分国家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的人口与城市化情况看,(见表2)农村人口所占比重最高的希腊为56.2%(1961年),最低的德国为24%(1957年),2008年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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