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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政策的思考及建议

uy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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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文在总结保险兼业代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保险兼业代理市场面临的形势和监管政策进行了分析,针对目前监管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政策调整建议。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8971家。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保费收入在保险兼业代理渠道中的占比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集中在汽车和运输行业,近年来,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的发展较为平稳。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监管力度不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违规操作和无序竞争问题比较突出。

本文在总结保险兼业代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保险兼业代理市场面临的形势和监管政策进行了分析,针对目前监管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政策调整建议。

兼业代理机构发展现状

2006年以来,全国保险兼业代理市场进入加速发展时期,业已成为保险业务主要销售渠道之一。2009年,保险兼业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4460.65亿元,同比增长7.53%,在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达40.05%,超过保险营销员成为保险业销售渠道之首。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8971家。纵观近年来我国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可以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银行(含邮政)类和非银行类,两类机构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营销模式、代理范围、发展规模以及对保险业所起的作用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和各自的特点。

(一)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保费收入在保险兼业代理渠道中的占比呈逐年增长的态势。截至2009年底,银行类(含邮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共实现保费收入3666.84亿元,占兼业代理渠道总保费的82.2%。银保渠道主要特点是:一是代理险种范围广,保险监管部门对其代理险种范围没有限制,现实中以分红、万能和投连等投资型寿险产品为主;二是主要与寿险公司建立代理合作关系;三是除少量贷款配套的保险产品外,代理险种基本不与主营业务相关;四是销售网点多,社会接触面广;五是内控制度和信息化水平优于其他类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集中在汽车和运输行业,近年来,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的发展较为平稳。2009年,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793.81亿元,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总保费收入的17.8%。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特点在于:一是代理险种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险种类型以车险货运险、企财险和短期健康意外险为主;二是与产险公司建立代理合作关系较多;三是机构规模参差不齐,资本雄厚的汽车销售、货运集团和大量规模很小的汽车维修店、工贸公司并存,内控规范程度和保险资源规模差异较大。

存在的风险与问题

保险兼业代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监管力度不足。究其原因,一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接受保险监管的意识不强;二是从法律赋予的职权和监管人力来说,监管机构难以对数量众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三是每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大多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市场违规行为突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违规操作和无序竞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利用保险公司追求保费规模的心态,在多家保险公司之间竞价卖单,加剧了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有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协助保险公司制造假赔案、假保单、虚开发票;部分中小规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本身代理的保险业务很少,已成为保险公司挂账套取费用的工具。

(三)政策法规相对滞后。2000年制定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很多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兼业代理市场变化。北京、辽宁和新疆等地区试行的监管代理管理试点办法,存在着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是分类监管的标准主要是以注册资已支付保费的大小来判断,而注册资已支付保费的大小并不必然与机构经营状况、内控水平、保险业务来源等指标呈正比关系,通过以注册资已支付保费为主要标准来实施分类监管,难以实现通过分类监管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扶优限劣的目标;二是试点办法没有对如何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试点办法没有制定罚则,监管部门在查处违规行为时只能适用《暂行办法》的罚则。

政策调整思路和建议

面对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快速发展的形势,只有尽快出台统一的、有操作性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才能使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一)根据机构特点调整分类监管标准。基于注册资已支付保费规模的分类方式并不能公平有效地实现分类监管的政策目标,但不等于否定分类监管的必要性。鉴于银行类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在代理范围、代理模式、内控水平以及代理合作对象等方面存在的不同,例如,两类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领域基本上是各自独立的;代理的模式也差异较大,银行类机构主要靠营业网络实现保险代理,非银行类机构主要靠主营业务实现保险代理,对两类机构适用同样的监管政策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因此,建议将银行类兼业代理更多地纳入保险监管部门直接监管;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更多地交给保险公司承担,同时,鼓励资本雄厚、有广泛资源的机构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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