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互制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一、相互保险企业研究理论综述
Airmen A.Alchian和Susan Woodward在《对企业理论的思考》一文中对企业的多样性——包括相互拥有的团队一一进行了分析:在一个“互助”组织中,股东和顾客是同一批人。互助性使成员们能够防止外部股东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剥削价值;保护既有成员利益不被新成员获得。互助组织不允许成员所有权匿名转让。他们认为,“在信息昂贵,剥削可能发生,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是长期性的,尤其是在其他消费者能够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才需要消费者成为所有者。对保险公司来说,互助性更好地消除了股东的冒险,这会伤害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动机,并且会员资格会影响所购买产品的质量。”同时他们也指出了互助组织的弱点,即“互助性由于需要客户即是股东,因而限制了风险分散化机会。”
股份制保险公司与相互制保险公司在保险领域并驾齐驱,学术界对此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解释。第一种解释名为“互助原理”(mutuahy principle),强调如果股东和顾客都是风险厌恶者,那么一般地所有的风险将会在被保险人之间被有效地分摊——根据参与者的比较优势按比例分摊。但是现实情况是大量的保险没有采取相互保险的形式,因此这种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度的。第二种解释认为相互制劣于股份制,相互制之所以会幸存是因为监管环境对相互制有利。第三种为代理假说,该假说认为,相互保险产生的原因是为了使保单持有人与剩余索取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内在化。如果两人合二为一,即采用相互保险形式,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不存在了。按照这种逻辑,就意味着所有的保险都会采取相互形式,这与现实不符。该假说还认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在控制经理人激励即代理人问题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更具体地说,他们认为股份制公司的经理们比相互公司的经理们更容易被控制,实现这种控制的手段有股东对现任董事的直接影响和企业外部接管(outside takeovers)。他们认为相互公司将会在几乎不需要经理决策的市场经营,而股份公司则会在需要大量经理决策的市场经营。
二、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
(一)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优点
有效地降低保险业中的机构成本,通过会员资格使股东这一利益群体消失,解决公司股东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因为在资源既定条件下,股东所得和被保险人所获保障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通过吸收会员的形式承保,对其会员这个特殊的群体面临的风险比预期关系疏远的其他团体有更清楚地认识和评价;会员对公司具有所有权限制了对于道德风险的避免;很多相互保险公司在发展能降低赔款的发生频率和强度的安全和检查标准方面是有动力的;为了补偿相互保险公司对管理层实行的有效监督,通常经营不需太多管理决定权的险种;因为没有股东,相互公司不会面临将一部分利润转成股东分红的压力,在制定价格方面更具灵活性,也就是说相互公司投保的条件比股份公司要好;相互公司的管理层可以主动采取行为,较少地受到董事会和会员的制约,这样有利于投保人长期利益项目的发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相互制本身就可以形成一种团队精神,并由此产生竞争优势。
(二)相互保险公司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由于相互保险公司所有者和被保险人地位的混合,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由于其无法发行股票,因此其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第二,在透明度方面的要求不如股份公司,从而造成了对管理层约束的薄弱。具体说来,相互公司是依靠盈余来扩大资本基础的,这就限制了相互公司财务方面的灵活性,而且在业务或公司的重组时还要比股份公司多交纳一部分资本收益税。另一方面,相互公司透明度不高,没有股票价格等与经济状况紧密相连的判断公司业绩的标准,尽管最近有一些改观,但是由于缺乏公开上市的股份,管理层与会员的利益动机还是难以达到一致。
三、我国建立相互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相互制保险公司在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上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并驾齐驱,是重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据Sigmal999年第4期,世界10大保险公司中有6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其中美国的3家上榜保险公司中,前2家为相互保险公司;而日本4家上榜的保险公司全部为相互保险公司。从保费收入来看,美国相互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其保险市场业务的 1/3,日本接近3/4,英国为1/4,法国为1/6,相互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合计约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2/5。这些有力地说明了相互保险组织形式具有竞争力和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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