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正确认识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成为法院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笔者是一名从事商事审判工作20余载的审判人员,近几年审理了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笔者以所在法院的保险案件审判工作为例,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形成原因及解决对策,进行一些探讨和分析。
一、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增长快,标的额小。2006年,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26件,标的额97.9万元,平均标的额为3.77万元。2007年受理案件81件,同比增长216%;标的额233.5万元,平均标的额为2.88万元。今年1-3月份,该院就受理保险合同案件43件,同比上升115%;标的额为126.9万元,平均标的额仅为3.1万元,其中,标的额最大的19万元,约占2%。
2、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社会影响大。2003年以前,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基本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普通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而2004年来受理的案件类型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消费信贷保险、兼有委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案件类型呈现出了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但从影响力上看,一个案件的结果会给一批同样险种的理赔产生冲击,对当事人和社会相关人群的影响都很大。
3、案件调解率低,上诉率高。许多保险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此外,现在的诉讼费很低,也是上诉率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因此,该类案件基本以判决方式结案。今年1-3月份,东港区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共结案32件,判决31件,判决率占96.8%,而上诉率达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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