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保险反欺诈机制的特色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大量增加。从全国范围看,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2006年,已上升至10%左右。
欧洲和美国的保险反欺诈机制不尽相同,但各具特色,都在保险反欺诈工作中发挥了独特功效。由于我国国内保险业恢复只有20多年的时间,保险反欺诈属于一项新工作,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有效应对保险欺诈。
一、欧洲保险反欺诈机制
(一)欧洲保险人联合会
欧洲保险人联合会,是由欧洲25个实施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保险公司所组成的跨国界保险联合体,成立于1953年,总部设在巴黎。自1992年欧共体统一市场形成以来,作为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保险业也形成了统一大市场。欧洲保险人联合会成为全欧洲保险人的惟一代表机构,并成为欧洲保险反欺诈的枢纽组织。
为了应对跨国保险欺诈行动,欧洲保险人联合会明确了机构宗旨:加强各国保险市场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促进各国保险业界分享反欺诈的成功经验;当欧洲颁布的某些法律(如个人档案保护法等)不利于保险人的反欺诈行动时,采取措施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自1992年以来,欧洲保险人联合会着手建立起一系列覆盖全欧洲的计算机数据库。在此基础上,于1994年开始组建“理赔与承保交换网”(Claims and Underwriting Exchange,简称CUE)。该网络最重要的数据库主要涉及承保和理赔两个环节。通过在投保和理赔两个环节进行审查、发现并制止恶意投保、确认诚实保户、建立理赔的历史档案以防范潜在的欺诈者等行动,有效应对保险欺诈。随着网络的全方位运作,保险人还能从数据库中调出过去三年中不良索赔案的全部信息,从而在承保和理赔两个环节进行卓有成效的风险防范。
(二)各国保险人协会(欧洲各国保险反欺诈特别机构)
欧洲各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先后建立了本国的保险反欺诈专门机构。各国保险反欺诈特别机构实质上是非盈利性的保险人联合组织,为其成员公司提供保险反欺诈服务。具体工作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调查准则提供保险调查服务;与欧洲保险人联合会保持密切联系,在全欧洲范围内交换和传递信息;与政府相关部门协作,提高保险欺诈案件的侦破率;提供与保险欺诈相关的研究、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为了提高对保险欺诈的侦破率和打击力度,保险反欺诈特别机构与社会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反欺诈特别机构董事长通过与本国内务部指定的政府议员的协商和共同努力,建立了与本国警察局、司法局的联系,并与加拿大、美国的保险反欺诈组织也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保险反欺诈特别机构作为欧洲各国反欺诈的重要职能机构,将保险反欺诈的各类专家组织起来,从而形成了一支过硬的专家网络。在英国,其保险反欺诈特别机构——英国反欺诈办公署就和全英检察长协会所属的多家分会联合创设了多家合作组织。如:英国斯瑞赛德市成立了由寿险公司、警察局和损失评估人组成的合作组织,其他城市纷纷效仿。
(三)保险公司
欧洲各保险公司处于反欺诈的最前沿,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反欺诈经验。在对欺诈活动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保险人认识到保单设计对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性,因为在高额诱惑性保单面前,那些经济陷入严重困境及品行不佳的人更愿意进行欺诈活动。为了有效防范保险欺诈,保险人改变了过去那种以牺牲风险控制为代价获得保险业务量增长的做法。对那些诱惑力太强,或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可能从中获得高额收益的商业保险单进行改良,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设计全新意义的保单。
由于保险理赔是打击保险欺诈的关键环节,公司因此非常重视对保险理赔人员的技术培训,促使保险业务人员掌握关于反欺诈的方法和技术。在培训中,理赔专家依据其多年的实践经验,将可以用来识别保险欺诈现象的多种信号和线索加以归纳和总结,以这些信号为指南,发现某件保险索赔案的疑点超过一定的标准后,就专门立案调查。由于各国已经建立起保单持有人的有关信息,故每件新的索赔案将会被自动输入数据系统内,与系统已经储存的“记忆”加以比照,当数据库发现某件索赔案与以往的“记忆”有某种相似时,就会提醒理赔人员进行更详细的比较。在欧洲保险人联合会和各国保险反欺诈特别机构的支持下;保险公司的反欺诈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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