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保险对于侵权法的影响
摘要:责任保险制度是近代工业革命的产物。责任保险产生后,对侵权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成为介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屏障,改变了侵权法的格局。本文即在于对责任保险加之于侵权法律制度的影响进行探讨。本文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和第三章,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一部分意在说明所研究问题的背景和框架。第二部分全面论述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在接下来的第三章中,重新审视了责任保险削弱侵权法遏制功能的观点。第三部分通过对两种危机——侵权法危机和责任保险危机——的分析,进一步动态地揭示出责任保险对于侵权法的影响。第四章分析了侵权法危机与责任保险的关联。第五章分析了责任保险与侵权法的互动。责任保险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侵权责任的大幅扩张和不确定性增强。为了解困责任保险市场,美国自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大张旗鼓地进行侵权法改革,采取了诸多限制侵权责任的措施。这种状况表明,责任保险与侵权法之间已经不仅仅是单向的寄生关系,而演进成了双向的共生关系,彼此都不能离开对方而独自存续。责任保险既以分散风险的技术支持侵权责任的扩张,使侵权法历久而弥新,又以市场化的手段展示侵权责任的轻重,对侵权法盲目扩张责任的势头给予及时的提醒和必要的制约。
导言
侵权法源远流长,在法律产生之初即有侵权法的存在。侵权法历经几千年演变,已经发生了很多重大变化。虽然侵权法一直在努力改变自己,但似乎已经难以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而陷入重重危机。它不但使侵权行为人叫苦不迭,更是难以抚慰处境凄惨的受害人。于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各种替代性赔偿机制接蹱而至,威胁着侵权法几千年不移的统治地位。
责任保险制度发轫于19世纪初。从最初的受压制状态发展到今天,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经济链条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责任保险的出现给包括侵权法在内的诸多法律制度都带来了崭新的局面。当然,受影响最深的莫过于侵权法,以至于不考虑责任保险的因素就不可能正确理解现代侵权法的实际运作状况。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究竟造成了哪些影响?它是否在增强侵权法赔偿功能的同时削弱了侵权法遏制事故发生的功能?西方学者所惊呼的侵权法危机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否与责任保险有关?英美所经历的责任保险市场的危机又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是否与侵权法有关?这些都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国外的学者已经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在许多过关侵权法的教材和专著中,辟出专门的章节描述责任保险对于侵权法的影响。在论述侵权法前景的时候,更是少不了要论及责任保险。相比之下,国内学者对于前述诸问题虽有所涉及,但均不太深入和全面,而且对于责任保险的运行机理多有误解,因而有必要将其辨明。
由于我国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而且颇不发达,对于侵权法的影响还不太明显,基础资料也非常缺乏,因此,本文主要围绕英美——尤其是美国——的责任保险状况和侵权法状况进行论述。本文试图运用历史、比较、经济分析等方法来剖析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揭示责任保险制度对侵权法律制度的影响,探讨责任保险与侵权法危机的关系及责任保险危机与侵权法改革的关系,进而指出这两种危机对我国侵权法发展和责任保险发展所可能具有的启示。
第一章 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第一节 责任保险的概念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这种保险合同,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对于责任保险的概念,有以下两点需要说明:
第一,保险人可以承保哪些责任?仅仅是侵权责任[①]还是兼而包括违约责任?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说明,学者中对此也存在争论。[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界限的模糊与交叉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这样的争论意义不大。尽管责任保险可能因为业务的扩展而涉及违约责任,但它在发轫之初以及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完全仰赖侵权责任的鼻息,乃至到现在仍然难改旧貌,这是不争的事实。当前通行的看法仍然是将违约责任排除在责任保险的标的之外,即使同一情况可能导致侵权责任的发生。[③]因此,本文中责任保险仅指对侵权责任的保险,而不涉及对违约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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