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物权保险介绍及对我国的借鉴

摘要:由于物权保险的标的是房地产产权,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把物权保险理解成房屋产权契约保险。美国物权保险的构成要素有:物权保险的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承保、保费构成、保险性质、理赔等方面。结合我国实际,宜按照传统保证保险业务模式运作物权保险业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美国物权保险运作模式的特殊成因,我国具体的国情、法律制度、市场环境、登记制,可以更好地利用自身的经验和优势。
物权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一定数量的保费,保险人承诺当投保标的物,即房地产的物权出现纠纷或瑕疵并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由保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由于物权保险的标的是房地产产权,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可以把物权保险理解成房屋产权契约保险。
物权保险的最初形式是1868年在美国的宾西法尼亚州出现的“房地产物权摘要和律师意见书”。发展到今天,物权保证经历过多种形式,包括:房地产物权摘要和律师意见书,物权担保,物权保险等。全球最大的物权保险业公司是“第一美国物权保险公司”。它成立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每年年收入超过20亿美元,并在业内保持着最长的业绩成长记录。
因此,对美国物权保险发展进行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分析和比较其经营的环境、构成要素、特殊性和成因等,对尚未起步的我国物权保险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美国物权保险的构成要素、特殊性及成因
(一)构成要素
1.物权保险的保险人包括商业性的物权保险公司、物权保险代理人、与律师有关联的物权保险组织。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物权保险公司。
2.物权保险的被保险人
一般说来,凡是对于房地产的物权拥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成为被保险人。物权保险主要发生在房地产的物权发生变更的过程中,比如在房地产的购买过程中,或者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过程中。
3.物权保险的保险责任
物权交易者为了保证房地产的物权没有纠纷或瑕疵,会为被交易的房地产的物权进行保险。这里所说的纠纷、瑕疵是指抵押、留置权、费用、未了诉讼、未付税金、遗嘱、附加用途限制、地役权等,这后两项仅与地产有关。保险人只根据所有权转让的连锁纪录来保险。保险人将不去察看购买的房屋或土地。简单地说,保险公司只是担保房地产转让记录形式上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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