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摘要:本文从介绍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入手,论述了责任保险从一个崭新的角度被引入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对其原则和理论所产生的冲击,揭示了责任保险导致侵权法在现代正发生着嬗变的事实,但同时也提出了责任保险不会取代侵权法的结论。
关键词:责任保险,侵权,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嬗变
本世纪以来,侵权法危机的说法频繁地出现在民法学者的著作中。美国加州大学著名的侵权法教授弗莱明指出:“侵权法正处在十字路口,其生存正遭受着威胁。”英国比较法教授杰维洛兹说:“侵权法正面临着危机。”瑞典的侵权法教授乔根逊也说:“侵权法已经没落”。〔1〕为什么学者们热衷于谈论侵权法的危机,这是因为进入20世纪后,各发达国家在侵权法领域,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逐渐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所取代,特别是责任保险引入了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这就需要对本世纪以来的侵权法进行全面的审视,其中尤以责任保险被引入侵权法对其产生的影响为最。本文仅就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嬗变作一粗浅的探讨,以回答学术界经常发出的所谓侵权法“危机”、“死亡”的惊呼。
一、责任保险——种独特的险种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即当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所以,责任保险合同实质上是被保险人为免除或部分免除自己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保险人所订立的转嫁风险的合同。责任保险始于英国。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门提供乘运人责任保险。进入本世纪70年代,责任保险得到迅速全面的发展,险种五花八门,涉及众多领域,成为极具潜力的险种之一。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也作了相关的规定。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相比,其共同点都是以大陆法则为计算费率的基础,经营原则与经营方式也都一致。但是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独特的险种有其自身的特点:
1、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说,首先,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法律责任,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能成为保险责任;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民事责任,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能成为保险责任;最后,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过失责任或法定的无过错责任,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他人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能成为保险责任。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投保人的人身,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投保人的有形财产及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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