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

存款保险制度一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在经济稳定和银行体系稳定的状况下,一个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体系有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在处理少数银行倒闭事件中,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安全网的功能可以得到有效发挥。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将会涌现出大量的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在这种形势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稳定金融体系、保证储户利益乃至于加强银行监管、促进金融改革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存款保险制度介绍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它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这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种特殊保险制度。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并且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挽救了在经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美国银行体系。
依据存款保险的参与方式,各国存款保险的方式基本上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强制保险,即依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如日本、加拿大等国。第二种是自愿投保方式,如德国、意大利等国。第三种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如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州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
根据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存款保险可以分为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全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实行完全保护所要求的基金规模和赔付金额巨大,大多数国家实行部分保护的存款保险。迄今为止只有土耳其、日本、韩国、厄瓜多尔和墨西哥等为数不多的国家实行过完全保护的存款保险,而且除土耳其外,其它国家都是将完全保护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种过渡安排,如韩国在2000年、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在2001年取消了完全保护,墨西哥将于2005年取消完全存款保险,日本也将于2005年全面恢复存款保险上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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