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新规的历史跨越

保险资金运用新规的历史跨越
杨明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100033)
[摘要] 2009年颁布了新《保险法》,随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一系列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相继出台。新规的实施给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更广阔的渠道,比如不动产、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等。新形势下,保险资金运用在拥有重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回顾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正视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可以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不动产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中图分类号]F840.32
一、保险资金运用由乱而治的演进
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经历了“放任——收紧——有限制的放宽”的螺旋式发展历程,走过了初始期、混乱期、规范期、开放期四个发展阶段。
(一)初始期:1980~1987
这一时期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主要是银行存款。保险业处于复业阶段,资金总量小,缺乏通过资金运用实现保值增值的理念。另一方面,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颁布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全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机构,没有竞争压力,也没有资金运用的需求。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由人民银行对保险机构的设立、偿付能力、准备金和再保险等进行监管,但对保险资金运用却没有相关的规定。
(二)混乱期:1987~1995
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加上利率上升周期的高收益诱惑,这一时期的中国保险业呈现出一片混乱的投资局面。保险资金乱投资行为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集中发生在1992至1995年。乱投资的领域极为广泛,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信贷、拆借、担保和实体经济等。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混乱,许多乱投资行为成为腐败的温床,特别是实体投资,案件频发。乱投资行为在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均有发生,投资主体包括自总公司以下的各级机构,甚至县级机构。在中央政府治理整顿、宏观调控等紧缩政策实施之后,保险资金的诸多投资项目收益骤降、损失严重。据统计,某保险公司在此期间内实体投资45.57亿元,60%成为不良,无望收回;对外贷款56.5亿元,本息全部损失;拆出资金4.77亿元,损失2.82亿元,不良率59%。这一阶段的惨痛教训促使随后颁布的《保险法》对保险投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三)规范期:1995~2009
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取代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对保险投资放任不管时代的彻底结束。95年《保险法》将资金运用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渠道,有效遏制了乱投资现象,控制了风险。但是随着保费规模的迅速增长,庞大的保险资金与狭窄的投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1996年5月开始,我国先后8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1年期年利率由10.98%下降到1.98%,多家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为了缓解保险资金收益率过低的困境,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以特批形式逐步尝试放宽保险投资渠道,保险资金收益随之走高。在法律制度层面,虽有2002年《保险法》的第一次修订,但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在这一时期并无实质性突破。
(四)开放期:2009~至今
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大幅放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标志着保险资金运用及监管进入一个新时代。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作为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它对保险业及相关投资市场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随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相继出台,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进一步拓宽,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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