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保证保险业务办理中存在问题与规范
摘要:对保证保险的定义、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规范保证保险业务的建议作一探析,以求教于同仁。
1 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
(1)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还是一种保证担保。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的履约承保。①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②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③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④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已支付保费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还是独立的合同。关于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即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为该合同提供保证,就应当为该合同的从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对该问题的认识涉及到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等等问题,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法学界通说的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即保证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2 审理保证保险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2.1 何种情况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是以特定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理赔。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承保的不是实际的财物,而是投保人的信用,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视为出险。如在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以借款人连续或者累计几个月未还款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在审理中常见的问题是当事人因基础合同发生纠纷,造成债务人未履行,此时是否构成保险事故。因为保证保险不同于一般保险,形成保险理赔的情形也是千差万别,若不加考虑无条件赔付,势必加大保险人的风险,保护了不正当的利益。
对借款合同的履行的不同情况是否导致保险事故发生逐一进行分析:(1)借款合同有效且正在履行,借款人按期还款或者偶尔有一、两期未还尚不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连续几个月未还款的情况,那么就不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自然无需理赔。(2)借款合同有效,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一般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还款)时引起的诉讼。这种诉讼又分为两种情况:①银行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诉讼过程中,借款人有可能还款,如还款则不发生保险事故。②银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与银行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那么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对于这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处于不稳定状态来进行抗辩。(3)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或撤销。如果借款人和银行对借款合同发生诉讼,法院已做出终审裁决,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或撤销的,则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不是由于借款合同与保险合同的主从关系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而是保险标的消灭导致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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