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方式;促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国人身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经营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笔者认为,在这20多年中,对发展方式的实践与探索始终是贯穿行业发展历程的一条主线,并从化解行业主要矛盾的角度出发,对如何转变发展方式,以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进行了论述。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指出,保险业要立足于新起点、新阶段的客观实际,充分认识到目前行业的主要矛盾:一是社会日益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与保险业有效服务能力之间的矛盾;二是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与相对薄弱的行业基础之间的矛盾;三是行业发展与人才队伍现状的矛盾。这些矛盾、或者说客观实际需要每个市场主体和从业者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对于发展方式进行全面认识和总结,只有这样,才能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方向,推动全行业在新时期取得更大的成就。
发展是转变发展方式的内涵和灵魂
在新的发展时期,同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保险需求相比,同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及社会管理”职能相比,同保险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应有地位相比,整个行业的发展还存在很大差距,这就更需要进一步通过发展来缩小这种差距。减少趸交是否就必定能促进期交的发展?放缓银邮渠道是否就必定能促进个险渠道的发展?收缩中短期是否就必定能促进长期业务的发展?二者并无价值好坏之分,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更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寿险是靠销售成功而生存的保险企业,评价一种业务增长方式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它的实施结果及是否达到人们在该时期的目的,关键在于是否能提高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如果发展是有效的、健康的、可持续的,就应该加快发展。
全面理解转变发展方式
目前,业内对于转变发展方式有不同的解读和理解,其中有些观点需要商榷,但大部分观点更多是发展策略和表面现象,并不能达到转变发展方式的真正目的,更不可能成为解决新阶段保险业所面临的主要矛盾的途径。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转变发展方式应立足于是否能够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否能够促进公司的快速有效发展,是否能够提升公司价值,是否能够有效发挥保险业的“三大职能”上来。
对于行业而言,转变发展方式的核心在于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是否得到了充分发挥。而以上职能发挥的前提,在于构成行业的各家主体是否能够做大做强。
转变发展方式必须以提高效益为中心
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就要以效益为中心,要改变粗放的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实现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是发展方式转变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寿险公司经营的是负债资产,经营效益主要来源于死差、费差和利差等损益。由于死亡率假设是根据生命表测算的,因此死差益一般不可能出现太多,多数保险企业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利差益。在目前保险产品定价利率只有2.5%的情况下,理论上只要投资收益率高于2.5%就能产生利差益,只要能快速积累起大量的低成本资产,企业就可以实现利差益。特别是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积累的低成本资产越大,就越能分享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实现企业良好的经营效益。因此对企业而言,好的发展方式不应仅以内含价值的高低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还要看该业务是否能够产生边际费用,是否能够产生边际利润。只要能形成有效的“三差益”,公司就能实现经营效益,这样的发展方式就能保证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实现经营效益,还必须考虑成本问题。除了经营管理成本外,金融企业开展业务都有最低资本的要求,对资已支付保费会形成一定占用,因此资已支付保费占用成本也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业务对资已支付保费占用是不同的,因此从成本角度来看,就应该选择占用资已支付保费相对少的业务。而根据精算分析,风险型业务在保险期间初期最低资本要求并不一定比投资型业务小。从这个角度看,转变发展方式就不能简单地把趸交转变为期交,把投资型转变为风险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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