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完善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
摘要:通过对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阐述,提出中国已具备失业保险功能再完善的条件,最后指出从立法、制度调节、资金分配以及适时建立失业救济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
1 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而后,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替代率高的失业生活保障费用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造成的“贫困陷阱”和“失业陷阱”。
(1)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导致的“懒汉”现象。失业保险延伸的促进就业功能是一项积极的就业措施,它的目的在于形成新一轮就业,而非单纯的经济补偿。该功能的实现一方面延续了失业保险的初衷,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失业人员以就业为前提获得生活保障。
(2)加速就业信息的传递,降低工作的搜索成本。为失业者免费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是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要作用。旨在降低失业者自我寻找工作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失业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有效的重新就业,减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能够降低失业保险金的支出。
(3)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劳动力留滞。随着经济发展对人员的要求成上升趋势,而单纯的生活补助型的失业保险,并不提供失业者能力提高的条件,人员的素质无法提高则就业造成阻碍。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提供失业者再培训的机会,负担了再教育成本,避免了因失业者能力水平低下造成的“失业陷阱”问题。
2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处在再改革边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促使了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打破了我国自解放以来的“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的模式,出现了相对过剩的劳动力,其标志是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二阶段,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渐深入和扩大,劳动力的流动性增强,失业问题显露出来,享受失业金的人数仅1994年就有194万人,超过1986-1993年7年的总和。 但在这一阶段仍没有称失业而是待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该规定也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第三阶段,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渐深入,特别面对国有企业大量富余人员问题, 1999年共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1亿元,占基金总支出的45%。 可以看到,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逐渐完善的。而今,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完成,失业保险制度应该更加向着完善自身方向发展,朝着促进再就业方面发展。
2.1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要求促进再就业功能提高
资料显示,在全世界172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平均有40%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在人均收入不足700美元的低收入国家只有13%,而在人均收入超过1万美元的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高达92%。
2.2 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完成,促进再就业功能是完善的主要方面
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基本已经建立起来,同时有较高的基金积累,2003年末基金积累达到386亿元, 如果将这笔结余存入银行并不能起到保障的作用,也未能达到好的保值增值的作用。应该将失业保险的结余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工作上,实际将这笔钱变相的用于失业人员,同时也起到完善失业保险体系的作用。
2.3 经济改革致使得失业结构的调整对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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