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费信贷相关保险之法律研究

开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以扩大内需,是我国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此举关系到住房改革的成败和宏观经济的消长,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但银行要成功推进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就需要解决在开展该项业务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风险。否则,在我国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要推进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就会面临重重困难。自1997年由部分商业银行启动住房信贷业务以来,虽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银行出于自身资金安全性考虑,在借款人信用缺乏有效保证的情况下,虽然有借款人的商品房抵押作为担保,仍然对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住房消费信贷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与住房消费信贷相关联的保险业务应运而生。要消除银行开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后顾之忧,就需要推出诸如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住房消费信贷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运用保险所具有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住房消费者的信用予以有效支持,以便有效地促进消费信贷业务。
一、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及担保
我国保险界对保证保险的有关论著甚少,少量书籍中对此概念的介绍也颇为含混,理论上的不成熟使人们对保证保险及相关问题的认识也比较混乱。因此,有必要首先从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保证保险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据《保险法与保险实务全书》所载,“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也有同样界定。有的教科书上对保证保险作了如下阐述:“保证保险,这实质是一种担保业务。为两种,一种是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另一种是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由此引出两个问题:(1)保证保险与担保之间有何联系?(2)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有何不同?
(一)保证保险和担保之比较
担保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即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2)担保合同通常由义务人申请用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3)担保项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第二性的,如被担保人不付,可由保证人来代付;(4)在担保项下,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索。
而保证保险的特征在《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有如下阐述:“保证保险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关系,保证人即保险人,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人即被保证人。在保证保险中,当保证的事件发生而权利人遭受损失时,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始由保险人代为补偿,被保证人对保险人(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补偿均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
比较保证保险和担保合同的特征,保证保险体现着担保的特征。同时,担保与一般保险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每一方从一开始就知道另两方的存在;而保险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时出现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只是作为关系人存在;(2)担保通常由义务人申请、付费来保障他人(权利人)的利益;而保险则是由投保人申请、付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3)担保所承担的是申请人方面的风险;保险所承担的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属于除外责任;(4)在担保项下,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即申请人)追索;而保险项下的赔款是不能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追索的,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应负责任的第三方追偿;(5)担保项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第二性的,即“如果被担保人不付,我来支付”,这是由担保合同对商业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而保险赔偿无所谓第二性,只要符合条款规定,保险人即应从速支付;(6)在办理担保时,担保人通常要求申请人出具偿还保证书、第三方反担保、或提供附属抵押品;在办理保险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无类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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