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保险业税制比较与我国保险业税制改革路径
简介:中国与保险业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实施已将近10年,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的保险税制已滞后于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保险业的现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现行税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减免不足。相关部门应进行税制改革,以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一、我国保险业的税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为实现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而制定的税收行为规范。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体现在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上。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指国家对保险的税率、税种以及税收分配等设定行为规范,以实现税收征收和合理的分配。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否合理和完善,关系着保险政策的实现以及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于1983年后逐步建立起来。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寿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本文主要讨论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大税种。
我国现行的与保险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着很多弊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保险业迅速发展的步伐。
(一)保险业税收负担偏重
1.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相比其他服务业为高。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3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原来的8%降低到5%.依此规定,从2003年起,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降为5%,终于与其他服务业适用的普遍税率看齐。但是,与一些服务行业相比税率还是较高。
首先,从2003年起,我国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业一起适用5%的营业税率,而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但是,我国保险业比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以及建筑安装业等起步都要晚,属于亟待发展的朝阳产业。因此,保险业应该享受到至少与这些新兴行业同等的营业税待遇。
其次,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保费收入,而保费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要以赔款或给付的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的,这与银行业以存贷利差为计税依据是不同的,所以保险业实际税负就是和同属金融业的银行业相比也要高得多。况且,作为计税依据的保费收入包含“应收保费”,由于保险经营的独特性,“应收保费”对保险行业,尤其是对于经营长期寿险产品的寿险公司来说是常见且数量巨大的,这种寿险产品往往需要分期交付保险费。进而,延期缴付或中途退保致使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其他行业“应收款项”数目要大得多。因此,把“应收保费”列入计税依据使得保险公司实实在在地增加了税收负担。
此外,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我某人寿保险险营销员每月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还要用当月佣金收入总。和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因为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是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中提取出来的,这部分佣金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部分保费收入已经由保险公司计提缴纳过营业税。因此,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目前,寿险营销员面临的税负较重。营销员每月佣金收入,除缴纳5.5%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外,在扣除25%的营销费用后,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寿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缴纳适用的是“劳务报酬所得”,相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偏高。以月佣金收入1500元的营销员为例,其需缴营业税及附加82.50元,个人所得税 52.60元,共计135.10元,占佣金收入的9%.寿险营销员税收之重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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