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设计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借鉴别国经验时,既要看到普遍规律,又要看到差异性;不能照搬别人的经验,而要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创造新制度得以生存和成长的社会环境;不要光看某项制度的表面现象,而要认真分析制度背后的形成原因。
一劳永逸的制度设计并不存在
存款保险制度的关键在于:在保护一般存款人利益与防止道德风险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然而,在全世界范围内,存款保险依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一种非常完善、能够得到人们普遍认可的制度设计方案。一个可以肯定的结论是,既没有一个适用于各个经济体的所谓最佳做法,也不存在可供一个经济体任何发展时期使用的一劳永逸的最佳做法。作为开存款保险制度之先河的美国,历经多次变革,存款保险制度比实行之初已经改进了很多,为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运作也已经比较规范,但仍不能说已经是一个完全定型的制度。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0年的一项调查,全球已经有67个国家正式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比1995年的调查数据多了20个。将 1995年和2000年两次调查结果進行比较,可以得出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几大趋势:正式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正在取代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更多国家采取风险调整保费制度:从自愿存款保险制度改为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累积基金制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发展的主流;尽管大多数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由它们的成员机构缴纳基金融资,但越来越多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所有国家现在都在实行按每个存款人承保而不是按每笔存款承保。此外,调查还有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结论,那就是从全球来看,在人均GDP和存款保险额比率之间存在着很小的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贫穷国家一般提供的保额与 GDP之间的比例平均高于富裕国家的比例,也许这样做可以增强它们的银行在全球的竞争力。这种结果表明,虽然道德风险是全球性的,但在发展中国家要严重得多。
布莱德和韦斯科特(2001)指出,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具备以下特征:提升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能够防止银行挤兑;尽量降低资源配置扭曲的程度;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存款保险体系既不应当变成对银行业的补贴也不应当耗用过多银行资金;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利益;小额存款人无须对银行进行监督。但是知易行难,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设计出一套完全符合这些要求的存款保险体系。
因此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实际设计时,应尽可能地尊重各方意见,借鉴别国经验,同时,也要不断试错,不断改革。在借鉴别国经验时,既要看到普遍规律,又要看到差异性,不能照搬别人的经验,要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创造新制度得以生存和成长的社会环境,不要光看某项制度的表面现象,而要认真分析制度背后的形成原因。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有关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
2003年的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改革
2000年4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召开了关于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圆桌会议,听取了行业协会和相关人士的意见,同年8月提出了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稿,12月,FDIC委托盖勒普公司调查了民众对存款保险的关注程度和重点。随后,FDIC于2001年4月提出了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式建议,主要内容是将银行保险基金(BIP)和储蓄机构保险基金(SAIF)合并,采用更加能反映参保机构风险的保费缴纳制度,提高承保额度以及其它相关内容。2003年4月,美国国会通过了《2003联邦存款保险改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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