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保险多方参与的经营模式
关注“三农”
我国是一个“二元结构”社会,与城市相比,农村总体上依然落后,多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在大力推进市场化、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所面临的风险在加大。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能短时间内建立完善起来,开启面向农民的小额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小额保险面向低收入群体、保费低廉的特征使得其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目标高度契合。
但是,由于展业时间短、产品自身特点和面临市场环境复杂等原因,小额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诸如有效需求不足和风险防控等问题,笔者认为,业务开展模式的选择有助于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多方参与业务开展模式
多方参与经营模式,即从产品(或服务)市场调查、开发设计到被消费者购买持有(或享受),并使消费者最终获得积极效应。在这一过程中,产品的市场调查、设计开发、广告宣传、销售、购买并非只有生产商和消费者二元主体参与,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NGO)等中介组织也有所参与的模式。
在多方参与经营模式中,中介主体在参与过程中既可以作为供应者、中介者,也可以作为需求者或是多重身份出现。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1.多重角色。产品(或服务)推广过程中,中介主体往往扮演着多种角色。比如政府在小额保险业务推广过程中,作为供应者,各种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小额保险业务;作为中介者(宣传者),通过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为小额保险产品改善市场环境;作为需求者,则体现在作为多方供担保费的参与方,使得产品需求增多了。
2.目标一致。作为产品(或服务)供给和需求者之外的参与主体,他们的目标不是盈利、也不是获得产品(或服务)消费的直接效用,而是为了使得这一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消费过程变得通畅,获得产品推广的衍生效用。
多方参与经营模式可以通畅销售渠道,真实反映供需情况,减轻供应者开发成本、销售成本,减少消费者购买支出,增加产品(或服务)的需求。
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多方参与模式的实践
农村小额保险多方参与模式,即从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产品到具体的被保险人购买保单参保这一过程中,有多主体参与。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社区组织、金融机构、农产品零售商等。典型的多方参与模式有“全村统保模式”、“联合互助模式”等。
“全村统保模式”依托村委会向村民宣传和推介产品,以团险保单形式运作,政府、村办企业和居民多方共担保费。某保险山西省分公司是全国农村小额保险第一单和农村小额保险团体保险第一单的产生地,也是“全村统保模式”的创立者。自此,小额保险覆盖村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政府领导将小额保险工作当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越来越多的农民兄弟得到和正在得到小额保险带给他们的保障。
“联合互动模式”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利用其已搭建起的服务网络,销售和推广小额保险产品。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迅速,利用新农合的服务网络收费和提供相关服务,可以减少建立额外销售和服务渠道的费用。某保险湖北省当阳支公司运用“新农合”平台,创造性地将小额保险产品作为新农合的有益补充,运用“新农合”收费渠道快速提高产品覆盖面。
从上述两个农村小额保险多方参与模式的例子可以看出,多方参与模式在小额保险的业务开展实务中,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改善了小额保险业务开展的农村市场环境,丰富了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使得小额保险的市场覆盖率取得显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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