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述评
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bilityinsurance,简称D&O保险),是西方发达国家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D&O保险主要“为公司、企业及其他机构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对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应负的责任提供保障。”(注:美国特许保险学会(CII)定义。)
一、D&O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现状
各国法律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具体条文会有些差异,但一般都包括:谨慎经营、忠于公司与股东、对雇员负责、向有权知情的人及时如实披露重要信息等。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职业活动,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工作中因自身能力、经验有限或其它一些客观原因而难免会出现过失行为(wrongful act)。具体表现为,言行误导、信息披露失真、处理雇佣问题有欠公平、经营决策不当等。这些行为无疑会给其所供职的组织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如导致公司股票市值下降,错失投资机会,或因伤害第三方利益等都有可能引发的针对个人和组织的索赔。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对于最终由谁来承担这样的索赔争议很大。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董事和高级职员应承担损失,无权从所在组织获得补偿。理由是各类组织机构都没有义务为其支付赔偿金。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各类组织,尤其是赢利性企业中的作用逐渐显现,他们的利益也愈发受到重视,一些公司开始通过内部协议建立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补偿机制。但由于单个企业财力有限,且风险集中,补偿范围较小,条件也很苛刻,往往仅局限于他们因执行组织负责人的意图(有时包括误解负责人的意图)而造成的损失。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自主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在补偿之列,这就远远不能满足其合理的补偿要求。进入20世纪以来,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与约束越来越严,第三方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出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也越来越充分(注:如1934年美国颁布《证券交易法》(SEA),建立了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这就促使在企业之外建立一种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责任的保障机制变得非常迫切,于是D&O保险便应运而生。
作为职业责任保险之一,D&O保险以法律规定的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应负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其中,民事损害必须是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一般各保险公司都在保单中对过失行为有明确的定义,并以此作为赔偿的依据。
比较典型的“过失行为”是指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或集团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一切实际或企图实施的错误言行、误导言行、疏忽遗漏与违约行为;或者仅因为他们是董事和高级职员对某故事的发生而负有赔偿责任。(注:Donald S.Malecki,1986,Commercial Liability Risk Management andInsurance.CPCU,I:386.)目前,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因职业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提出的索赔诉讼名目繁多,按照索赔主体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引伸诉讼(derivative suits),这类诉讼由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提出;另一种是非引伸诉讼(nonderivative suits),这类诉讼由公司的竞争者、债权人、雇员、政府机构和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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