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需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然而,是否能因此引伸出保险事故中的受损害第三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则不无疑问。基于责任保险保护第三人利益特性,如果未对此问题予以说明,则对于责任保险受损害第三人在保险诉讼中,将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发生求偿无门情形,因此有必要对此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说明。
1 责任保险的意义
《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责任保险的意义,即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由此观之,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之保险。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
2 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
2.1 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之意义与范围
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并不参加保险合同的订立,其是否有意思表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仅在其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遭受损害时才能特定化,并且就有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为避免道德风险,法律也规定了有些人不属于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例如因夫妻关系,考虑到道德因素,责任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对其配偶所承担的责任。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对其配偶造成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除上述以外,责任保险单对第三人的范围另有限定的,依其限定。
2.2 责任保险第三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在责任保险中,第三人是否有权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对此问题,学界一般存在两种观点:
(1)否认说。这类观点认为,责任保险合同仅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人的责任,必须到被保险人依附需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方能发生。故第三人只可对被保险人做请求,不得对保险人求偿。因为,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在被保险人支付前,保险人的责任尚未发生。因此,第三人原则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权。
(2)肯定说。这种观点认为,责任保险合同上之请求原因,在于第三人之请求。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实质上即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因此,第三人应当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另外,也有学者从《保险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中,指出依照”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对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因此第三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乃理所当然。
这两种说法,各有其法理依据。例如持”否定说”者,认为如果允许第三人可以直接行使请求权,除了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外,还加重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更不符合国际保险诉讼惯例。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在于《保险法》第50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因此依据我国的立法例,第三人原则上对责任保险人无直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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