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保险制度
析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保险制度
摘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分散和化解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从而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真正分散和化解在各种主体都可承受的范围内,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就是在这种需求下应运而生。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故建议依照一定的规则实施该制度。
一、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高度集中,客观上要求分散风险
信用担保业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体现如下:(1)来自中小企业自身的风险。第一,中小企业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市场风险常常是经营失败的直接原因。其次,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不讲信用等情况仍然存在,信用风险较大。(2)来自贷款银行的风险。第一,信用担保机构尤其是民营担保机构往往被贷款银行要求就100%的贷款额承担担保责任,这就等于将信贷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担保机构。第二,银行往往要求担保机构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从而使得担保机构的地位非常不利。(3)来自担保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风险。由于信用担保制度在我国尚处发展初级阶段,现行《担保法》对其留下了较多的调整空白,且《担保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作为担保人的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保护不够,这些都在客观上增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
(二)信用保险制度是分散风险的有效途径
信用担保机构有两种风险分散机制:(1)内部分散机制。担保机构可采取增加接受担保企业的数量、增加担保品种、控制单个担保债务比例等措施来实现分散担保债务的目的。但其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要求较高,且经常受到协作银行和贷款企业客观需要的限制而难以实施。更主要的是,这种担保机构内部消化风险的能力有限,风险始终滞留在担保机构内部。(2)外部分散机制。外部分散实为风险的转移,即将由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部分转移给其他主体承担。信用担保制度本身即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外部分散机制,所以在担保机构的风险集中时,同样可采取措施将部分风险转移,信用保险机构恰为这样一种选择。
二、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自1998年国家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获得迅速发展。截至2001年底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各种担保机构226家,覆盖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截至2001年7月底,上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筹集各类担保资金60亿元,通过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100亿元。但在另一方面,由上述数据可见,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总额对所获得担保贷款总额的放大倍数不足2倍,这与国外信用担保机构通常10到15倍的放大倍数相比相距甚远。因此,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远没有充分利用。这虽然有担保机构规模小、资金分散等原因,但主要还是因为风险过于集中限制了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所以,信用保险机构的出现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提供了良好途径,必然能吸引众多信用担保机构的投保欲望。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