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诉讼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保险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以重庆市为例,近年来保险纠纷诉讼数量急剧增长。2005年重庆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数量仅459件,到2008年则上升至5350件,2009年骤升至9361件,4年内增长近20倍。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交强险实施以来,相关涉诉案件增加尤为突出:2006年交强险涉诉案件仅252件,2008年激增为2752件,2009年翻倍为5393件,约占重庆市保险涉诉案件总量的60%。
保险诉讼案件的特点
从保险诉讼案件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例类型以保险合同诉讼为主,其中机动车保险纠纷成为数量最多的保险案件类型。二是保险公司主动起诉少,被动应诉多。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约占保险诉讼案件总量的90%以上。三是保险公司败诉多,胜诉少。从保险诉讼案件的结果来看,保险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败诉率约占诉讼总量的50%以上。四是案件争议焦点相对集中,往往集中在免责条款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和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方面,约占保险诉讼案件的75%。
部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其相关的保险原理及保险合同条款、术语较为专业。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对《保险法》和保险专业知识、相关金融政策规定理解还不够深入,更不了解保险实务,从而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争议问题存在一些理解和认定上的误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往往处于劣势。有的法官认为保险公司是强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弱者,依据这样的“情感定势”,在审判时往往偏袒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从而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判决。甚至在个别案例中,尽管保险公司有较为充分的抗辩理由,法院仍然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判决,造成保险公司超额、超责赔付现象较为普遍。
(二)证据采信“双重标准”
在一些案例中,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标的是否真实等情况存在明显疑点,保险公司提出的证据却得不到采信。又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投保人在索赔时提供的病历材料得到法院的认可,保险公司调查到投保人“带病投保”的病历材料,却不被采纳。法院在证据采信上的双重标准,使保险公司进退维谷。
(三)保险人承担“额外责任”
在一些案例中,肇事方向受害方承担的侵权责任与保险公司向肇事方承担的保险合同责任,这本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责任关系,但保险公司却被判决在保险责任之外承担肇事方在侵权责任上的连带责任,造成保险公司的“额外负担”。
(四)用新“瓶”装旧“酒”
保监会在2008年《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中提高了交强险的赔付限额,但同时明确规定了新旧责任限额的执行期间。而在一些案件中,虽然保险合同以旧限额订立,保险事故也发生在2007年,法院仍然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按照2008年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判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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