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近因原则及立法展望
浅谈保险近因原则及立法展望
摘要:近因原则是在保险事故引发损失时,明确事故原因,判定赔偿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重要原则。近百年来,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被大多数国家沿用至今,而我国立法没有近因原则规定,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我国应尽快确立近因原则。
关键词:近因;近因原则;承保风险;保险责任;因果关系链;保险立法
一、 近因与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一项基本保险原则,该原则是为了明确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以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对属于承保风险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不属于承保风险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可见近因原则意义重大,它将决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近因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而不是指从表面上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近因一语取自法律名词“Cause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ur”,其意为“应究审近因而非远因”即只看近因而不看远因,对于不是近因或者不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就是远因。那么如何区分近因与远因呢?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真正有效原因,早在1907年,英国法庭对近因所下的定义是“近因是引起一连串事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而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近因原则的主要目标就是: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标的的致损原因往往一果多因、十分复杂,如何从多个原因中找出一个真正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决定性原因,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保险业较为发达的英国,英国早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以成文法形式明文确立了近因原则,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所承保风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风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该近因原则确立后,被多数国家所采用,近一个世纪来,大量判例足以证明采用这一近因原则判定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合理性,近因原则成为保险原则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保险事故属于承保风险;二是该承保风险是导致损失的近因。对保险人来说,他只负责赔偿承保风险作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承保风险为远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保单项下的不合理索赔;对被保险人来说,他可防止保险人以损失原因是远因为借口,解除保单项下责任,不承担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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