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契约——理念及制度分析
本文从保险制度的功能、特征分析入手,指出保险关系实质上是一个庞大的契约关系网,保险人居于中枢地位,它通过保险契约将各投保人利益连接在一起。保险契约是保险制度得以实现的载体。而保险契约的定型化是由保险的行业特性所决定的,具有历史的、经济的合理性,其实质与契约自由原则并不相违。投保人与保险人对风险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因此需要一定的制度(规则)来激励投保人和保险人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以实现最优契约。
关键词:保险契约 契约自由 信息不对称
一、 保险机制分析
保险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明的规避风险的最好方式。作为弥补灾害事故损失的有效工具,保险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宁。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品种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风险被纳入保险框架予以分散、吸收,这标志着人类对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同时意味着人类拥有更大的自由活动空间。而投资连接保险等新型产品的出台,则使保险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色彩愈来愈浓,对保险-这一古老而常新的机制,我们需要重新加以探究。保险制度的功能和特征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分散风险损失
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危害后果是保险制度产生、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即无保险”的古谚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人类社会无时无刻不处于风险中:自然风险,如地震、海啸、飓风、雷击、洪水,疾病、死亡等;人为造成的风险,如战争、谋杀、盗窃、交通事故等;其他种类的风险。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本质特征。各种随机事件的发生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都可称之为风险。或者有的学者认为,风险是在给定情况下和特定时期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性。[1]阿罗指出,“关于未来,一个最引人关注的特征是,人们不能完全地认识它。人们的预测,不论是关于未来价格的,还是关于未来销售状况的,或者即使是关于人们未来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可以利用的产品之质量的预测,也肯定是不确的。”
“凭借出售和购买一些只有在某些不确定的事件发生的时候才兑现的合约,来取代不确定性所毁坏的市场,从而明确地将不确定性纳入考虑视野范围内。”[3]保险契约即是这类合约,将不确定的风险转化为确定的支出。可以说,分散风险损失是投保人的交易动机,也是保险的客观作用。
表面上看,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费,一旦发生承保事故,保险人将予以赔偿,似乎由其承担全部风险。事实上,事故发生的风险依旧由投保人承担,只不过是通过保险赔偿机制,对损失进行了分摊,消除了对风险后果的忧虑即“有险而无忧”,实现风险损失在社会范围内的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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