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申领失业保险金能补办吗?
案件重现:
市民杨女士2000年至2003年在我市某单位工作,工作期间单位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03年,杨女士因故被单位辞退,辞退时单位没有与杨女士签订任何解除合同的协议,之后杨女士一直没有找到工作。
前些天,杨女士的朋友问她有没有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她这才想起自己从未领取过。杨女士想知道,她这种情况还能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符合什么条件?
案件分析:
记者就此问题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管理科科长杨俊峰咨询。杨俊峰说,办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参保缴费满1年、非自愿性失业及有求职意愿和求职能力的人员。
如果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申请的,就不符合非自愿性失业的条件。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出国、被判刑、死亡、退休等,则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需单位在解聘劳动者之日起7日内,持解聘合同原件、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劳动者档案以及劳动者参保缴费证明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失业人员接收科进行审核。经审核若符合发放条件,则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并发放。
失业保险金包括失业金和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金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医疗补助金按失业金的10%发放,也就是说,按照我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名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704元。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而定。情况有以下四种:
一、参保缴费在1年到4年的失业人员,缴费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满1年则多领取3个月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二、参保缴费在5年至9年的失业人员,在领取第四年的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每满1年多领取1个半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参保缴费在10年至15年的失业人员,在领取第九年的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每满1年则多领取1个月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参保缴费在15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杨俊峰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材料需单位报送,不接受个人报送。申领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给单位发放“办理失业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的有效期为六十日,失业人员本人在有效期内持该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2.5厘米免冠彩照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楼服务大厅领取失业证,次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如发生劳动争议,有效期可延长至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日之后。
提醒失业人员务必在有效期内办理领取失业证的手续,逾期则无法补办。因此,杨女士已错过了办理失业证的时间,不能再办理此项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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