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费率及领取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4.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5.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款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费率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荷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法律咨询: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怎么取?
律师回答:应当由保险公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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