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出台城镇居民医保新政
从宿州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医疗待遇水平,扩大政策受益范围,减轻重症患者负担,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9月1日起调整,其中医保医疗待遇水平、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有所提高或调整。
医疗待遇水平提高
医保新政给城镇居民带来哪些实在的好处呢?记者了解到,新政策将在以下几方面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
一是提高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各类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20万元和15万元,对连续参保的城镇居民,从第二年度起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25万和20万元;
二是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照一级、基层二级(县区属公立医院)、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从第二年度起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
三是提高参保居民兜底报销比例。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不含生活用品等非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45%;
四是提高生育定额补助标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医保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由平产300元提高至600元,剖宫产由800元提高至1200元;生育医疗费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据实结算;
五是提高在校学生门(急)诊医疗待遇水平。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医疗终结后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5%;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由统筹基金支付10000元;在校学生被动物咬、抓伤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享受一次定额报销200元;
六是降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起付标准由200元下调为100元。
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有所调整
据介绍,医保政策调整后,首先宿州市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实际参保居民人数(不含在校大学生),以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进行统筹,参保居民个人不另缴费;其次是实行定点医疗,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续保手续时,须选择一家已取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在医疗待遇上,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诊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单次最高支付限额80元,参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400元(含一般诊疗费)。单次符合规定门诊医疗费中的一般诊疗费,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元;在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元。单次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除一般诊疗费外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参保居民在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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