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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法人受托的核心作用

枷寝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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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设立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四种角色,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其中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处于核心地位,是投资管理的主体,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对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尤为重要。在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当中,大型企业特别是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不约而同的选择了理事会受托而非法人受托。

在未来若干年内,企业年金将成为解决劳动保障问题,改善养老金结构的重要途径。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资格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1]。年金受托人和企业与职工之间依据《信托法》建立信托关系,受托人与企业签订书面信托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依据《合同法》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据统计,2008年全国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已逾5万家,并且以每年400亿元至1000亿元的增长速度迅速成长,参加的人数已逾2000万人[2]。作为长期养老计划的企业年金必须进入资金市场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其作为养老金重要组成部分“养命钱”的安全又是首要的,明析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治理结构是保证安全和增值的前提。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设立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四种角色,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其中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处于核心地位,是投资管理的主体,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对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尤为重要。年金基金受托人分为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后者的法律地位相对明确,前者作为非法人实体即自然人集合,其法律地位如何,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说赔偿责任?

在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当中,大型企业特别是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不约而同的选择了理事会受托而非法人受托。这是由我国年金市场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明确造成的,也是建立年金的企业在市场中处于卖方市场的地位所决定的。但这种缺失的法律地位,必将对以后年金的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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