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操作细则
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宁劳社失管[2006]1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宁劳社征[2006]9号),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提出如下操作细则:
一、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合法社会经济活动且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足额缴费的人员。包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宁劳社就管[2006]11号、宁财社[2006]370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自谋职业、自主就业、帮扶就业的对象。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持《就业登记证》,凭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证明、经街道、社区帮扶从事灵活就业的证明、劳动报酬支付证明等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并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备案表》,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备案手续;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此类人员的灵活就业状态变更,在《就业登记证》上进行灵活就业记载,并在《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条件成熟后,将灵活就业人员备案工作择时延伸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次月起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灵活就业备案后,凭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署备案意见的《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备案表》,于每月24日前,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失业保险。
五、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适时公布,缴费比例为3%。
六、灵活就业人员自申报参加失业保险当月起,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应缴的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存入指定银行,逾期未缴纳的,不予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帐户存款余额不足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顺序依次扣缴。
七、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参加失业保险后,凡未办理停缴手续的,下一年度均不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自动按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八、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时,由本人于每月24日前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到户籍所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备案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此类人员的失业状态变更,并在《就业登记证》上进行失业记载;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备案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当月起,停止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
九、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其灵活就业期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灵活就业人员本次缴费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可与其下次灵活就业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已核定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不再重复核定。
十、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按照市、县(区)现行办法确定。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可以和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期间,户口在市、县(区)之间发生迁移的,灵活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户口迁移后,灵活就业人员须到迁入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备案手续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十三、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溧水县、高淳县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在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操作流程,并报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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