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保单条款中的特殊规定
健康险是以重大疾病为主要责任的长期定额给付型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患了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保单的规定支付赔款的保险。
由于健康保险所承保的内容与一般人寿保险不同,故而其保单形式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在保单条款中也有某些特殊的规定。
1.严格的承保条件
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比寿险要严格,由于疾病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风险,因而对疾病产生的因素需要相当严格的审查,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病历来判断,了解被保险人身体的既往史、现病史,有时还需要了解被保险人的家族病史。
另外还要对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及其居住的地理位置及生活方式也要进行评估。在承保标准方面,一般有以下几种规定
(1)观察期。由于仅仅依据以前的病历难以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已经患有某些疾病,为了防止已经患有疾病的被保险人投保,有时要在保单中规定一个观察期或称免责期,观察期一般为半年,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及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单才正式生效。
(2)次健体保单。对于不能达到标准条款规定的身体健康要求的被保险人,一般按照次健体保单来承保,这时可能采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提高保费,二是重新规定承保范围,比如将其某种疾病或某种保险责任作为批注除外后才予以承保。
(3)特殊疾病保单。对于被保险人所患的特殊疾病,保险人制定出特种条款,以承保规定的特殊疾病。
2.连续有效条款
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一般的健康保险条款都注明保单在什么条件下失效,在什么条件下可自动续保,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类
(1)定期保单。这种保单规定了有效期限,一旦期满,被保险人必须重新投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改变保险费或保险责任。但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重新投保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或要求改变保费或保险责任。
(2)可取消保单。对于这种保单,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或改变保险费以及合同条件、保障范围。但是,当保险人提出终止合同或改变合同条件、保障范围时,对于已经发生尚未处理完毕的保险事故,仍应按原来规定的合同条件、保障范围承担责任。这种保单的优点在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小,所以其成本低,并对承保条件要求不严格。
(3)续保。被保险人续保时,一般有两种不同的续保条款,一是条件性续保。只要被保险人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就可续保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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