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陈某多年来一直承包某钨矿多口矿井的开采。2006年1月,陈某为其手下的30多名民工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
当年7月25日爆破工刘某在工作中不幸被一块飞石击中头部当场死亡。不久,保险公司把8万元保险金及时赔付给了刘某的亲属。嗣后,刘某的亲属又找到陈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1.7万元。

陈某认为,已为刘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已向刘某的亲属赔付了保险金,自己的义务已尽到,刘某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因此拒绝赔偿。刘某亲属遂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刘某亲属各种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6万元。
解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帮助雇主转嫁风险,各人寿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一种新型的险种雇主责任险。雇主可以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来转承责任。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需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代替责任险,在这种险种中,当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于一身的雇主的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免除雇主亲自赔偿的责任(除非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超出保险限额)。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都是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予以给付的保险,两者之间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时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赔偿责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2、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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