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遭遇保险公司;逆选择

在保险公司逆选择的话题开始之前,我们先来看下面这个案例。今年已经74岁的李大妈在07年1月份的时候,参加了小区里组织的一个理财说明会。当时经现场的销售人员推荐,投保了某寿险公司分红型年金保险,该款保险的年费是1万元,缴费期为5年。李大妈在缴纳1万元后,隔了两天该寿险公司营销员小黄就上门送来了保单,并要求被保险人签名。
由于该险种的投保年龄上限为60周岁,李大妈是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在小黄的提议下,李大妈也没有多考虑就在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签下了其女儿的姓名。今年4月份的某一天,李大妈家里来了客人,在闲聊中说起了这份保单,客人觉得有些蹊跷,便要求看保单。这一看,李大妈才知道自己上当:购买之前,营销员说该险种有双份红利,并且缴费满5年就能收保单现金价值超过已支付保费金。但实际上条款上约定的并不是这样,所谓的双份红利就是每年固定的生存金返还加上不确定的分红,所谓的收保单现金价值超过已支付保费金其实是要等到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领取的满期生存金。李大妈当即致电营销员小黄要求办理退保,小黄则明知道李大妈是代签的,还要求李大妈带着被保险人去保险公司做签名鉴定,甚至还以代签名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进行威胁。李大妈顿时恼火:当初提醒她代签的也是这个营业员。她和女儿坚持要找保险公司讨个说法。作为保险公司方,营业员小黄先是提到因为代签的原因不允许退保,之后又拿出去年10月份出台的《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来告诫李大妈母女,即便是不合法的代签名的合同,只要超过2年,这保险已经是既成事实,仍是不能退的。后经过多次协商,李大妈母女俩只能采纳保险公司所说的转保的方式,即把投保人也改成女儿的。这个案例所涉及的不可抗辩条款,原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核保前以及合同成立2年内必须充分行使调查权,以了解投保人是否具有不如实告知的情况。
但是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即李大妈代替女儿签字)仍然收取保费。这种行为在国外称为保险公司的逆选择,当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则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对保险业的信任度降低。所以在这里,笔者也要告诫所有的保险消费者,即便有《保险法》的约束,一些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找到空子可以钻,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常规程序来办,否则可能就会像李大妈一样遭遇保险公司的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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