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免责条款,明明白白买保险
保险理赔主要依据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这两大条款。前者指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后者则指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案例:游女士于2008年1月份向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今年8月份体检时查出宫外孕,花去医疗费近6000元,等病情稳定之后,她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告知她的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因为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已做出了明确约定。
类似游女士的情况非常普遍,许多投保者在签订保单时,都没有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与此同时,一些保险公司也没有通过明确而详细的说明,让消费者对这些免责条款产生正确的理解。消费者在投保时,往往对于保费金额、保障额度更为关心,可是是实际上,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正是这些免责条款,或许就成了保险理赔路上的拦路虎。一般而言,保险理赔主要依据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这两大条款。前者指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后者则指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记者了解到,当前各家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针对生育方面均会明确规定如下内容: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等,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类似的情况还有自杀、先天性疾病、艾滋病、斗殴、美容整形手术等。游女士这类情况的确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内。然而为了进一步保护投保者的利益,《保险法》十八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对于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用黑粗字体或红色字体等进行显著标注(这种提示必须是书面的而非口头的);同时还要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说明,也就是要把该条款的相关概念、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清楚的解释,使投保人全面了解并理解。否则,这些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所以在游女士这个案例中,假使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相关的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还得向她进行理赔。总而言之,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对客户来说,关系到切身利益,所以购买保险时,千万要仔细了解这份保单上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真正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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