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三)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1.委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委付的概念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一种历史悠久的法制制度,成为海上保险的具体赔偿方式。它表现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委付在海上保险中适用由来已久。
最初它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条款,规定为船舶航行方向不明而无任何消息时,视同船舶的丧失。此后,委付逐步发展成为被保险人让渡保险标的物而取得保险赔偿的制度。至15世纪和16世纪,委付已为海上保险所广泛采用。现在,各国法律也普遍确认了委付制度。(2)委付的适用范围通过委付的概念可知,委付专门适用于海上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只有在保险标的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才得以请求全额赔偿,并委弃其物于保险人。在现代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中,适用委付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船舶沉没。它是指船舶不能起浮的沉没,包括经济上的不能起浮(因起浮所需费用巨大)。但是,易于起浮的沉没和由于保险人免责的事由造成的沉没,被保险人不得适用委付。
②船舶失踪。它是指船舶行踪不明达到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长度。一般是6个月,而我国《海商法》第248条规定为2个月。如果船舶失踪期间超过了保险期限的,被保险人也可以申请委付。但是,在查证船舶于保险期限内没有失踪时委付无效。③船舶不能修复。对于委付来说,所谓船舶不能修复,专指船舶在经济上的不能修复,即估计船舶的损失、救助费、修理费和其他必要支出的费用的总和将超过被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但是,在船舶不能修复的情况下,船长毫不迟疑地用其他船舶继续运输货物时,该货物不能适用委付。④船舶或货物被捕获或扣押。
这是指船舶或货物被敌对国的军舰拿获或被官方处分而扣押6个月未释放的,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可适用委付。⑤被保险货物推定全损。这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者所需的恢复费用、施救费用、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等,其每项或总和超过该货物到达目的地价值时,可适用委付。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_副本.jpg)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