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保险招投标行为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9〕9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保险招投标行为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保险招投标行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保险招投标行为的意见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普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公务用车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项目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但在部分保险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违反国家保险监管法规政策的做法。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效防范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招投标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招标采购单位和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招投标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各招标采购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险商品的特殊性,从资质、服务、信誉等多个方面对投标公司进行考察,防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招标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依法合规公平竞争,为投保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各招标采购单位要支持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规规范运作,督促保险公司自觉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参与竞标,不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以外的要求。对采取不执行经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等违规行为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应拒绝其投标;对已经中标的公司,如发现其实际承保费率低于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的费率,或在竞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报请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取消其保险中标资格。各政府采购单位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保险招标活动的,应首先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监督保险中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开展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保险招投标业务的管理,自觉依法合规经营。要及时向江苏保监局报告拟参加的保险招投标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进行投标,不得擅自降低费率,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
不得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承诺支付回扣或给予其他利益。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中招标业务应收保费管理,积极与招标采购单位沟通协调,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严禁采取虚挂应收、虚假批单退费等方式截留保费,确保保费收入的真实完整。中标保险公司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规范提供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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