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医保补贴需按规定申请
福州市赵先生来电:我今年50多岁,原为外资企业职工,因身体原因不久前下岗。按照国家规定,原单位已为我缴纳了15年的社保和医保。最近我听说,像我这种情况的失业人员,可向社保中心申请领取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3年的医保补贴。请问有这回事吗?反馈: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说,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按规定,应由赵先生原所在单位的人事经办或会计持相关材料,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市属以上单位(不含私营企业)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及所有私营企业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赵先生所说的医保补贴,是指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根据福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的规定,申请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如主动申报灵活就业,并在灵活就业窗口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盖章确认。
如就业困难人员的户籍不在福州市五城区,但连续社会保险关系在福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福州市医疗保险中心的,可直接向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可申请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每人每月55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每人每月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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