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型保险应该慎重选择
储蓄型保险以其强制储蓄、稳定回报的特点受到不少保守型投资者的青睐。虽然储蓄型保单兼顾投资与保障,但是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储蓄型保险还是应该慎重选择。很多人认为,既然叫储蓄型保险,那么收益应该比较可观,实际上却并非如此。
保险顾问张驰指出,指望储蓄型保险赚大钱是行不通的。保监会明确规定,传统寿险的保单预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的2.5%,因此,保险的分红部分是不确定的,投保人只能得到年化收益率2.5%的回报,还不如银行3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2.85%。储蓄型保险一般以10年为底限,各类储蓄型保险无论分红实际水平如何,往往只有持有时间超过20年时才会体现出积累与复利的效果。
如果投保10年内退保,退的只是现金价值,加上回报,仍可能比不过已支付保费,这使得储蓄型保险一旦购买,便意味着长时间的资金冻结。在急需用钱的时候这类保险灵活性较差的劣势便一览无余,因此,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为避免影响家庭其他财务计划,应慎重选择储蓄型保险。同时,储蓄型保险本质仍是保险,其拥有传统保障型寿险应有的保障功能,这主要体现在对被保险人的身故赔付保险金上。
若被保险人不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期满后身故,则保险公司将按保单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红利。那么,购买了邮政储蓄保险,若想退保应该如何办理呢?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何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国外,退保也成为一种商机。目前国外已经出现这样一些机构专门瞄准一些无力续保的长期寿险保单,根据保额的大小和缴费年限,向保单主人支付现金,同时为保单主人续交保费;同时约定,在保单主人过世后,由这些机构成为保单受益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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