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机制的设想

煤炭行业实行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点的建议
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并能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工伤保险体系,建议先行在煤炭行业开展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项规定为在煤炭行业开展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2.煤炭行业是我国能源的支柱产业,就业人数众多,分布广泛,开展试点工作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另一方面,煤炭行业作为工伤事故高风险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重点。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对促进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好转有重要战略意义。
3.煤炭行业又是我国现行工伤社会保险拒入的重、特大事故高发行业,因此,也非常有必要在煤炭行业实施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4.煤炭行业具有开展试点工作的良好基础。我国煤炭行业的安全监察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监察体制,在全国设有20余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70余个地区安全监察办事处。这些机构可与各地保险分公司一起经办当地的保险代理和工伤赔付。煤炭行业通过多年的发展,在全国已建立起了煤炭科学研究院所、高等院校、职防院所、粉尘监测中心等完整的科研服务机构,为煤矿的安全状况评估,开展各项事故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同时煤炭行业按照国家规定已建立了行业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这为煤炭行业开展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试点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由于煤矿在全国分布广、数量多,建议先期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采煤省,将其所属范围内的所有各类煤矿列入试点范围。
实施框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炭行业实施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和办法,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
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选择一商业保险总公司(可采用政府采购,竞标的办法),共同成立全国煤炭行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公室,制定保险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共同测算保险金额、保险基本费率、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奖励和赔付标准、各级管理费用比例及结余保费的分配比例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当地保险分公司成立省级保险管理办公室,指导本辖区内开展该业务工作。
地区安全监察办事处与所在地保险分(支)公司,共同成立地区保险管理办公室,在本地区内开展具体的业务工作。
以上办公室可设在相应的保险总(分、支)公司,并各自设立煤矿职工意外伤害险专用账户,实行单险核算。各办公室下设业务组(负责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赔付),财务核算组,监督与联络组。
各保险分(支)公司负责保险费的征缴,各企业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与安监部门共同确定;在与安监部门共同认定工伤的情况下,按规定确定伤残等级,支付工伤赔付。各级安监部门对保险费的征缴、费用列支及工伤赔付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和保险公司的详细职责参照方案设计中的列项。
在每一保险年度末,各保险分公司提取各项规定的费用包括安全无事故奖励,经地方安监部门查验后将各自的收支情况上报保险总公司,并将结余保费上缴至保险总公司。保险总公司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核算整个煤炭行业该险的收支及结余情况,并按规定比例提取结余保费,划入事故预防基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重点,统一规划事故预防基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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