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医保政策再作调整
张家港医保政策再作调整
部分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记入金额有所提高,凡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年个人账户记入金额低于630元的补足到630元,比去年增加8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低于700元的补足到700元,比去年增加1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低于1200元的补足到1200元,比去年增加200元。这是记者从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据了解,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张家港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张政发[2006]90号),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封顶线,由原来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年度总费用5万元提高到8万元,超过8万元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互助基金按规定结付;大额医疗费用社会互助基金结付封顶线,也由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年度累计总费用15万元提高到25万元(包含统筹基金结付段8万元在内)。
本次调整还提高了特定病种和三类大病门诊费用统筹支付比例以及住院床位费最高结付标准。对已批准享受特定病种和三类大病门诊费用补助的,个人账户用完后,在医保规定范围和额度内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5%,分别提高到80%、90%,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20%、10%;而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最高结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20元提高到不超过35元。同时相应提高了大额医疗费用社会互助基金缴费标准,在职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元,退休人员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月3元。为了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本次调整降低了个人自付比例,规定超过住院起付线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分段自付比例为:起付线至10000元(含),个人自付16%;1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个人自付10%;40000元以上至80000元(含),个人自付6%;退休人员按上述比例减半执行。
此外,本次调整还将无经济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从苏州地区以外转入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除男满30年、女满25年外,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实际缴费必须满10年以上,不足者应予补足,退休时方可享受我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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