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应担诉讼费用
当保险公司的不积极理赔和诉讼发生之间存在关联性时,保险公司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理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特别是在受害人根据保险法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时,因保险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而引起的诉讼,让无引起诉讼因素也不负赔偿义务的被保险人承担诉讼费用显然不妥,此种情形下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
在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的规定作为其不承担诉讼费的理由。笔者认为,交强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若因保险公司不积极主动理赔而引起诉讼,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保险公司即以此作为不承担诉讼费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该条款立法本意并不包括事故发生后,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不按有关法律规定理赔而引起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此时的诉讼费用不再属于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而是保险公司作为本案一方当事人自己发生的费用,是其不履行法定赔偿义务而引起诉讼,因败诉而应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9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第21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此可见,法院判决或调解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有法可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是一种法定无过失补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基于法律政策中损害分散原则的考虑,其可以迅速救济受害人,有效率地分散损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因此,这种保险具有鲜明的非营利性和社会保障色彩,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若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数额并没有高于经法院审理查明的法定数额,而保险公司以受害人为农村居民要求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企业出具不真实的工资证明、误工收入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营养期与休息期有一定的随意性等原因拒绝理赔时,极易引发诉讼。当保险公司的不积极理赔和诉讼发生之间存在关联性时,保险公司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理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特别是在受害人根据保险法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时,因保险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而引起的诉讼,让无引起诉讼因素也不负赔偿义务的被保险人承担诉讼费用显然不妥,此种情形下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一方面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及时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地对交强险进行理赔,一方面可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的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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