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中的额外责任;你了解多少

除了保险责任的重大疾病险之外,一些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另外还加入了一些新的保险责任。我们称之为额外责任。包括生命关爱保险金、特种疾病津贴、豁免保费、全残责任、疾病种类。

生命关爱保险金有些公司保险责任中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或称生命关爱保险金,规定当客户患有终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以医院证明为准),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这样就等于将有限的二三十种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不论客户所患疾病是否属于规定的大病范围之内,只要医院证明此人命不久矣,就可以申领保险金。这也属于很实在的额外优惠责任。当然,这个所谓的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在各公司条款中也是各不相同,有的是12个月,有的是6个月;从医生的角度来说,判断存活期不到6个月要比12个月相对简单,所以从最终理赔角度来看,6个月要比12个月更容易拿到生命关爱保险金。特别提示这是实在的额外责任。
特种疾病津贴有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中额外加入了特种疾病津贴一条,规定当被保险人患冠心病,需要进行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也包括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和冠状动脉支架术)时,可以额外赔付10%的保额,赔付后原有责任不变,仍可享受100%保额的大病保障。如今冠状动脉支架术在冠心病的诊疗中已经非常普遍,所以这样的额外保险责任,就属于让客户实实在在多享受10%的保障。特别提示这是实在的额外责任。
豁免保费有些保险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算作另一条保险责任。试问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了,保险公司不再负担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负有交保险费的义务,又何来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之说?特别提示这是虚假的额外责任。
全残责任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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