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行建筑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对策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应该加强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宣传力度,总结正面经验和反面教训,增强施工企业的保险意识,在社会整体范围内形成一种概念和氛围,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社会性的补偿制度,其重大意义在于能以极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安全,是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重大举措,从而促使施工企业自觉地参加保险,并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
完善配套法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筑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建立工程保险制度给予法律制度保证。以《建筑法》、《保险法》等法律为依据,参照FIDIC合同条件等国际惯例,制定建筑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使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制度化和规范化。如国家和各地方应制订《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在投保主体、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管理机构和职责以及保险内容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再如明确规定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以减轻建筑企业的负担。
强制与服务并重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强制企业投保的措施。
如规定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和安全报监手续的同时,必须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将投保与否作为企业评先和工程评优、企业晋升资质的条件。设置这些“关卡”,可以有效地保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施。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建设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还应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以调动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可采取如下作法:(1)由保险公司派员长驻政府有关部门设点办公,受理保险业务,以方便企业投保。
(2)企业伤亡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组织赔偿处理。只有及时理赔才能调动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3)由保险公司拿出保险费的一部分,用于奖励那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高、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使之用于购买安全器材、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以此激励企业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的发生。
(4)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技术中心和工程风险管理部门,为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咨询服务;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
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保险的中介组织国际上,投保人在经过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保险业合法的中介组织或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购买保险。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维护保险公司利益;而保险经纪人则为投保人服务,接受委托后,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设计最有利的保险方案,选择保险人,代表投保人谈判以争取最有利于投保人的承保条件,办理投保手续,出险后协助索赔等,而且保险经纪人又同保险人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为其提供广泛的业务渠道。可以说,保险中介组织或中介人是保险市场的润滑剂,使保险市场的运作更为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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