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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赔3万却依法被判赔10万

苏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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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法院认为,从某保险公司与某出租车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看,该合同是由某保险公司先行拟定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并无明确向投保人作出特别说明,该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额为10万元,而按某保险公司的计算,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只能赔偿32550元,显然有失公平和合理。依照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该免责条款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显失公平的规定无法律效应出租车公司在为汽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时,签下了一份专业性极强的合同。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公司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谁知保险公司却拿出白纸黑字的合同,声称事先双方已同意了少赔。

投保人只好求助于法院。到底是依法赔偿10万,还是依约只赔偿3万多?记者近日从广东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失公平,终审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赔款10万多元给投保人。法院认为,从某保险公司与某出租车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看,该合同是由某保险公司先行拟定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并无明确向投保人作出特别说明,该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额为10万元,而按某保险公司的计算,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只能赔偿32550元,显然有失公平和合理。

依照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该免责条款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同时,某保险公司又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与某出租车公司订立合同时有明确向投保人作出特别说明,因而免责条款应确认无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出租车公司购买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10万元,其实际支出的赔偿款额超过此数额,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款10万元给出租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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