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低保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条款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帮助我市低保对象解决看病难问题,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医疗救助金的审核,并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全市医疗救助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核及管理工作。相关业务工作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承担。市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无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从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第五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
第六条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的,其个人负担的起付金的50%由医疗救助金支付。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扣除起付金、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就医就诊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不含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第八条基本医疗救助金按低保标准的14%和低保对象的人数安排,市、镇(街道)财政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四档分担比例分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市、镇(街道)财政分别设立专户管理,市、镇(街道)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应于年初划入基本医疗救助金财政专户。基本医疗救助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本医疗救助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基本医疗救助金接受社会捐赠,同时通过市慈善会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基本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条低保对象需要申请医疗救助的,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东莞市低保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其中,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社保结算后,应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项目清单;因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未办理社保结算的,应提供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及医疗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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