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进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呢?

日前,保监会公布了以陈文辉副主席为主任的13名来自业内以及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第三届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委员名单。在第三届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换届会议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陈文辉指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正在研究制定全球统一的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核心内容之一,并提出了初步的时间表,这对我国保险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如何改进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如何在国际监管规则中更多地体现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特点,是监管机构所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研究制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建设规划,分阶段、有步骤的组织实施,最终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方法和标准,形成符合中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特征的风险资本制度。
《证券日报》保险周刊特邀中国保监会第三届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委员之一,来自北京大学的博士生导师、金融数学系系主任吴岚教授为本刊执笔撰文,分享他对新形势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见解。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从规耐复杂程度上都对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和更为精细的要求,需要从行业层面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模式和方法,促进保险业今后健康快速的发展。
按照一般的原则,保险公司可以从资产、负债和资本运作三个主要方面来提高其偿付能力。其中最为直接的是资本层面的运作,但是,公司的资本既是经营的起点也是经营的结果,要从根本上改善偿付能力,还是应该从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也就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有效管理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资产的角度,可以通过调整资产结构来降低资产的风险,从负债的角度,通过业务结构的调整、或者开拓新的业务领域、通过核保政策调整等管理手段,改善公司承保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而降低相应的资本要求。
提高险企偿付能力从五处着眼
在我国目前的监管框架下,所谓提高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当前偿付能力较为充足的企业,如何使其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保持稳定的偿付能力。二是对于偿付能力基本充足的企业,如何使其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避免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并提高偿付能力水平。为此,可以适时通过以下的分析和途径提高险企的偿付能力,明确本企业短期的经营定位和中长期的发展目标。由于偿付能力概念是面向未来的未预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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