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需探讨出科学模式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联合召开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联动机制座谈会,就北京市人民法院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案件诉讼调解机制建立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也逐年增多。为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一些地区的人民法院与当地的保险行业协会就处理保险纠纷的诉讼与调解联动机制进行了积极尝试,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据了解,北京市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联动机制的基本模式是人民法院与行业协会共同建立的以行业协会为平台、利用行业调解优势解决纷争的诉讼调解机制。该机制涵盖了立案前、庭审前、庭审中、宣判前、宣判后的全过程,提高了保险案件的调解率、息诉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有力推动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息诉服判、案结事了审判理念的实现。会议一致认为,保险纠纷诉讼调解机制的建立,对于保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权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保险业发展等方面均具有意义。同时,与会人员还提出,该机制在机构设置和管理、对接形式、制度约束等方面需进一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搭建了制度平台。保险纠纷诉讼调解联动机制是对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大框架的具体落实和进一步深化。针对保险纠纷类型特点,充分整合各方面力量,构建科学的诉讼调解联动机制,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听取监管机构、行业等各方面的意见,探索科学的保险纠纷诉讼调解模式,进而更加有效地化解保险纠纷、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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