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健康保险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医疗保险,即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和特种疾病保险、住院津贴保险、综合医疗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给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所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其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这种保险比较适用于一般社会公众,因为到医院看病是每个人经常发生的事,这种保险的保费成本较低。由于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的支出控制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这种保单一般也具有免赔额和比例给付规定,保险人支付免赔额以上部分的一定百分比(比如80%),保险费用则每年规定一次。每次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不再负责任。
2.住院保险。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是相当可观的,故将住院的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住院保险的费用项目主要是每天住院房间的费用、住院期间医生费用、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住院时期长短将直接影响其费用的高低,而且住院费用比较高,因此,这种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病人平均住院费用情况而定。为了控制无必要长时间住院,这种保单一般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所有费用的一定百分比,例如90%。
3.手术保险。这种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费用。这种保单一般是负担所有手术费用。
4.综合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则包括医疗和住院、手术等的一切费用。这种保单的保险费较高。一般确定一个较低的免赔额连同适当的分担比例(如85%)。
5.特种疾病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特种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1.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意义。如果一个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不能参加工作,那么他就会失去原来的工资收入。这种收入的损失数额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其时间可能较长,也可能较短。提供被保险人在残废、疾病或意外受伤后不能继续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之补偿的保险称为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或称丧失劳动能力收入补偿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和伤害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因疾病而致的残废比因伤害所致的残废更为广泛。收入补偿保险的给付一般规定为以下三种方式:
(1)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这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
(2)给付期限。给付期限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而长期补偿则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这种一般是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通常规定给付到60岁或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死亡时停止给付。短期给付期限一般为一年到两年。
(3)推迟期。在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称为推迟期,在这期间不给付任何补偿,推迟期一般为三个月或半年,这是由于在短时间内,被保险人还可以维持一定生活,同时,它通过取消对短期残废的给付,而减少保险的成本。
2.残疾的定义和给付。在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保单中,关于残疾的定义有很多方式,这里讨论全残和半残的定义和给付。
(1)完全残废。完全残废一般指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原来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
关于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定义有许多的不同,通常可采用的标准有:不能从事任何职业;不能从事与其正规教育培训、经验相关的职业;不能从事个人喜欢的职业等,保险公司一般采用较为严格的定义。
对于假定的残废来说,一般保单指定双眼、双手或双脚等完全失去正常功能,这种情况一般也被认为是完全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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