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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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保险费42万元逃离单位的党建,自认为没有收取被害人的保险费及开具收据,而在一系列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出示的收据面前,党建无话可说。8月5日,兰州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党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未追回的赃款39万元继续追缴。
32岁的党建,兰州人。2007年1月,时任某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西固支公司的组训,主要负责策划、组织各类会议运作等工作。29日,党建将刘某叫到办公室,假称自己手头有50万元永泰年金保险任务,问刘某能不能找几个人共同合资购买,1年后退保险金,有2.5%的保证预期年化利率且年底有分红。刘某听后与邻居胡某、老客户武某等人筹集42万元交给党建,党建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收据后,又出具了正规的保单和发票。2007年12月底,刘某找党建办理退款及分红事宜,党建以业务上有差错等理由百般推托。2008年2月16日,党建失去联系,刘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7个月后,党建被抓获。
被告人党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未收取被害人的保险费,也未出具收款收据,附带收据未加盖印章,经查,党建虚构所在保险公司的险种,称个人可以办理此险种,向多名被害人收取保险费42万元并出具收据,后党建借口请假离开单位,进而印证了其骗取保费的事实以及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党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唯在量刑时未考虑原审被告人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量刑失重,应予改判。根据党建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作出上述判决。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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