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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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在国家对车辆已收取购置税、燃油税等税收的情况下为何不取消车船税?这是很多网友的疑惑甚至是质问。
对于这一问题,按照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的观点,选择在不同的征税环节进行征税,是税收制度设计中很常见的一种的做法,因为在不同的环节的税种有着不同的作用或实现不同的目的,不能要求取消车船税或将车船税与燃油税合并。
苏明说,国外也对机动车征收购置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保有环节的机动车税和使用环节的燃油税。在不同环节征收,既包括政府获得税收收入的目的,也包括在不同环节所要实现的不同调控目的。“在三个环节对机动车征税也是我国过去税制中早有的一种设置。因此,不能因为此次车船税改革为实现对大排量机动车的调控作用与燃油税有重复之处,就要求取消车船税或将车船税与燃油税合并。”苏明指出。
据介绍,税收具有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两方面职能,车船税也不例外。苏明指出,通过车船税来筹集财政收入,尤其是作为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稳定的收入来源之一;在调节功能上,还具有调节分配的作用。通过对全体公民中拥有车船的部分人征收车船税,用于提供全体公民都可以享受的社会公共服务。同时,通过车船税制度的相关设计,如对于不同排量机动车的差别税率,客观上也能在一定程度起到对节能减排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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